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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
(一)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;(三)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;
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:
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
(一)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;
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:
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
(一)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;
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:
对外投资分红也应缴纳税
2011年王先生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甲,甲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乙。2012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分红15万元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。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甲从乙企业取得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呢?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<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>执行口径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1〕84号)第二条的规定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分红15万元,属于投资者王先生的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,不与甲企业的利润合并,应单独按照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,即15×20%=3(万元)。
18.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(24个月)以上的,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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